台灣商標權概要 (民國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 |
◎商標種類:1.商標(商品、服務) 2.團體商標(商品、服務) 3.團體標章 4.證明標章
◎商標權期間:十年(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且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延展)
◎申請程序:確定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類別→填具申請書→取得申請日(或優先全日)及申請案號接受 |
審查→
(約9個月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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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審定→繳納註冊費(二個月內)→註冊公告(領證書)→ |
被異議(3個月內)
被評定(原則上5年內)
被廢止(3年未使用等) |
→答辯→ |
核駁前陳述意見→ 駁→訴 願→行政訴訟─審→行政訴訟上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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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異議、評定、廢止成立
異議、評定、廢止不成立 |
→訴願→行政訴訟→審→行政訴訟上訴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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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要件:凡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及無違反公益條款
和其他不得註冊事由(商標法第23條或第59條第4項)之情形皆可申請。
◎相互承認優先全國家:我國於民國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TRIPS第2條第1項及有關國民待遇
及不枝視等原則之規定,目前WTO之153個會員體皆應相互承認商標6個月申請案之優先權。
◎商標權之刑事及罰則:
1、入侵害他人商標法(81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販賣仿冒商標(82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3、冒用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83條)
◎新商標法修正重點:(民國99年3月4日)
1‧明定本法保護客體,包括「商標權」「保證標章權」及「團體商標權」
2‧明確規範「商標使用」行為之樣態
3‧擴大商標保護客體(動態、全像圖、聲音、氣味等及不限於所例示之情況)
4‧增訂「展覽會優先權」之規定
5‧明定「商標圖樣非實質變更」之情形申請註冊後,仍得變更
6‧增訂商標註冊申請事項及註冊事項「更正錯誤」之規定。
7‧增訂「商標共有」之相關規定
8‧修正「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
9‧增訂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復權」規定。
10‧「刪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規定。
11‧修正合理使用規定彌蓋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形況。
12‧增訂「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相關規定。
13‧增訂據以評定或廢止商標應檢送「申請前三年之使用證據」
14‧修正「商標授權」之相關規定。
15‧「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相關規定之修正
16‧增訂「侵害證明標章權」之刑罰規定
17‧增訂明知為侵權商品而透過「電子謀體或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之刑事處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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