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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 |
20年 |
10年 |
10年 |
申請日起12個月內,發明專利得申請為新型專利。大陸專利權之授予並不同時及於香港及澳門。 |
日本 |
20年 |
10年 |
20年
(註冊日) |
專利申請中之「臨時保護」:專利申請人可在申請公佈後,對未經申請人同意而實施其發明者提出警告,並要求交付相當於通常實施該專利應付之使用費。 |
泰國 |
15年 |
6年 |
10年 |
取得專利後6年內未實施而經由主管機關調查發現者,專利權將遭撤銷。取得專利後3年內未實施,他人得請求強制授權。申請文件均須使用泰文。 |
菲律賓 |
20年 |
7年 |
15年 |
相關文件須辦理公、簽證。專利獲准須予標示在產品上,未標示者,不得要求損害賠償。依菲、美協定;取得美國專利者,亦可取得菲律賓專利核准。 |
南韓 |
20年 |
10年 |
15年 |
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可互改申請。取得專利權後連續3年以上未實施者,他人得要求強制授權。 |
美國 |
20年 |
─ |
14年
(發證日) |
在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以前,該發明已在其他國家取得專利,或優先權申請已逾12個月期限,將不予專利。 |
加拿大 |
20年 |
─ |
10年
(核准日) |
專利發證後未實施專利,專利局可依職權強制授權。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須於母案發證前提出。純屬功能性之申請案或無法單獨使用之外觀設計,無法取得新式樣專利權。 |
澳洲 |
16年 |
可達
6年
(核准日) |
可達16年(登記日) |
對提出擁有優先權的申請,如己獲美國、英國專利,可僅作有限度的審查,尚未獲准者,申請人也可申請延遲審查。官方使用語文;英文。 |
英國 |
20年 |
─ |
25年 |
取得英國專利所保護的範圍,遠超出其本土,部份大英國協國家,取得英國專利也可獲得保護。(但多數大英國協國家暨直轄殖民地,須在英國專利授予3年內進行註冊登記)。 |
德國 |
20年 |
10年 |
20年 |
以口述方式之公開,也構成新穎性的喪失。專利請求、說明書須以德文為之。 |
法國 |
20年 |
6年 |
50年 |
新式樣僅登記程序,並不核發證書,滿25年可辦延展25年。發明專利核准日起滿3年,或申請日起滿4年而尚未實施者,他人可要求強制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