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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Burger King事件談美國商標註冊的效力
2012.01.02
被告訴訟中呈現出原告使用依聯邦商標法註冊的Burger King商標 專用權利和被告使用其已依伊利諾州商標法註冊的相同Burger King 商標的權利上之衝突。
二.事件
原告自1953年在佛羅里達州和其他州開設了Burger King餐 廳。1961年6月原告在Skokie開設了第一家伊利諾州的Burger King餐廳,同時注意到(notice)被告早先依伊利諾州商標法先前己註 冊了(proir registration)相同的商標。 之後.在1961年10月3日原告拿到聯邦商標註冊証明書後,原告 在伊州平原鎮Champaign開了餐廳,到1967年11月審判時,已在伊 州開了五十家Burger King餐廳。 在伊州Mattoon經營冰淇淋生意的被告, 1957年在該地開設了一 家Burger King餐廳。在1957年7月不知道原告早已使用同樣商 標的情況下,依伊州法律給予註冊了Burger King商標;在1962年9 月26日被告在已知原告聯邦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在伊州Charleston 開設了第二家相同餐廳。
三.原告理由:
原告提起聯邦訴訟,因為在這之前,被告反對法院禁令,並 控訴原告違反伊州商標法規。 四.被告主張:控訴原告違反伊利諾州商標法規。被告辯稱:好幾條伊利 諾州商標法規都指出不論他是否實際己在全州使用過與否,也意圖 給予在伊州註冊者有在全州內使用該商標的專用權。
地方巡迴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但被告可無異議繼續使用Burger King商標的地區,只限於Matton半徑二十英哩內,目前無任何証據可支持使用伊州註冊的商標可超越出這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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