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錦囊
出次申辦外傭須知:
1.配額申請
到台工作的外籍勞工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核配名額後,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及取得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2.僱傭合約
外籍勞工的僱傭合約有效期為2年,至多可展延1年;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15,840元,僱主必須提供住宿及膳食;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得再申請二度來台,因此一名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九年。3.機票
外籍勞工來台機票由外勞自行負擔;僱傭合約為期兩年(至多可展延一年),完成合約時僱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外籍勞工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僱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4.工作時間
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外傭的工作時間,但僱主應合理地提供外傭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5.小心選擇仲介公司
部份小型仲介公司或是跑單幫者以超低價收費吸引僱主,很多時候這類公司或個人都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或沒有對外籍勞工實施任何訓練。有保障的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的介紹費用,同時應對外籍勞工提供家事、護理等訓練。6.外籍勞工可享有的假期
外籍勞工每星期應有一天的假期,另外當工作滿一年後續約一年時可享有特別休假7天;若外籍勞工因病請假,僱主應給予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其薪資折半發給。7.外籍勞工保險問題
外籍勞工抵台後,僱主必須協助其加入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全民健保保費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30﹪,雇主負擔60%,政府補助10%。意外險保費部分則由雇主與外籍勞工共同負擔。依契約規定,合約期間內,僱主須負責外籍勞工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若外籍勞工於假日外出時,僱主最好先與外傭協議於指定時間內回家。8.切忌聘用非法兼職外籍勞工
部份非法逃逸外籍勞工以兼職形式打工,薪資漫天索價。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外籍勞工逃逸兼職是非法的,外籍勞工及僱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外籍勞工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僱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9.定期體檢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外籍勞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偶後第每六、十八、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10.政府規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2,000元(家庭看護工)或每月5000元(家庭幫傭)之就業安定基金。申辦所需時間:
國內配額申請:
項目 | 時程 | 說明 |
---|---|---|
開立診斷証明書【先行辦理】 | 2天 | 雇主提供 |
檢附資料函報勞委會 | 9天 | 申請看護工者應連同診斷書正本 |
勞委會審查資格 | 10~14天 | 本公司備妥履歷表工雇主挑選 |
海外駐台機構文件驗證 | 7~14天 | |
契約函寄國外 | 3天 | |
國內作業--總計約時 | 31~42天 |
國外配額申請:
國別 |
菲律賓 |
印尼 |
越南 |
蒙古 |
---|---|---|---|---|
海外作業--總計約時 |
45天 |
35天 |
15天 |
訓練素質,觀察中! |
申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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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發放:
基本薪資
- 1.外籍幫傭、看護工之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之規定發放,目前每月基本薪資為NT$15,840元
- 外籍勞工報到的次月隔日是發薪基準日。
- 發放薪資時請依照本公司提供之“薪資表”上所列以台幣直接給付予外籍勞工,並務必要求外籍勞工簽名,以免日後發生困擾。
- 加班費或僱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
- 本公司並不鼓勵僱主額外多給付薪資,若確有必要,僱主應電告本公司,先行與外籍勞工溝通,以免日後管理上發生困擾。
- .若外籍勞工要求調高薪資,僱主應嚴正予以拒絕,並通知本公司處理。
- 雇主於發放薪資時,應依據外籍勞工之『薪資表』將其國外貸款、服務費等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健保自付額則直接由雇主自行扣除後再行繳納,其餘以現金直接給付於外籍勞工。
- 外籍勞工入境時本公司將隨附“薪資單”供雇主發放外傭薪資之用,僱主應確實依照薪資表上所列,按時發放薪資給外籍勞工,雇主若未準時發薪資或請女傭於薪資表上簽名,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罰。
- 外籍勞工簽名之薪資表僱主應妥善保存,外籍勞工離境前僱主應提供薪資表以利結清外傭與僱主間之金錢關係。
- 依勞委會規定:雇主預扣之所得稅款應以外籍勞工個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存入。
- 依據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服法之規定,雇主給付外勞薪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外勞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勞收存,並應覈實填寫。雇主若未提供外勞薪資明細表,將可能被廢止聘僱外勞之許可。
加班費:
-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籍勞工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而加班費稱:外籍勞工放棄休假日,應雇主要求加班,雇主應額外給付外籍勞工之費用。
- 加班費給付金額為月薪除以三十,所得之即為一日之薪資。
- 加班費是以日薪計算。
- 加班費應與薪資同時發放,不另行發放。
保險事項:
加退保申請
- 為確保外籍勞工權益,落實勞動契約之規定及避免外籍勞工發生意外時增加僱主負擔,外籍勞工於入境工作時,需加入台灣地區“全民健康保險”。
- 加保-以入境日為投保起始日。(初次申請需一併填寫加保申報表及IC卡申請表)
- 退保-以退保原因生效日為退保日期。(如離境日、轉出日或逃跑日期)
- 該項手續於外籍勞工入境時,由僱主填寫委託書交由本公司代為辦理即可,一般而言,健保局於外籍勞工入境一個月之作業時間將外籍勞工之健保IC卡直接寄至雇主之處所,雇主於一個月後仍無收到時請致電健保局或本公司洽詢。
費用:
- 算進不算出-加保算入境當月整月份費用,退保不計退保當月健保費。
- 加退保以每月12日為截止收件,12日以後申請案件,費用會計算於下個月一併繳費。
- 逾期繳費會有滯納金,請雇主按時繳費。
- 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由外籍勞工自行繳納。
- 初次申辦免費
- 離境時不需繳回,如再次入境可持原卡使用;如再次入境而原卡遺失,需付200元申請補發。
- 遺失、資料變更、毀損,申請補發需付200元工本費。
- 補發申請如需現場領卡,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証件正本。
- 外籍勞工之健保卡若使用完畢,可攜帶護照、居留證至各大醫院辦理換卡手續。
IC卡保存注意事項:
- 妥善保存健保IC卡,晶片表面請勿刮、戳、折或置於高溫或具腐蝕性的環境中。
- 晶片表面如有氧化現象,造成資料讀取困難,可以橡皮擦輕拭
- 置於皮夾內時,儘量避免長時間放於後褲袋內,以免坐折卡片。
具健保身分但未取得IC卡時,需就醫可以參考以下方式:
- 至醫療單位填寫例外就醫名冊。(需加附投保申報表影本,或IC卡補發繳費證明)
- 7日內可取得IC卡者,可先押單,於7日內補繳IC卡並向醫療單位申請退費。
- 無法於7日內取得IC卡者,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於6個月內,向醫院所在地之轄區分局申請退費。
外籍勞工加入意外險
- 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協助外籍勞工投保意外保險。
- 因目前台灣之全民健保為醫療保險,意外死亡是不納入理賠範圍的,因此雇主額外幫外籍勞工投保意外險正可規避風險。
- 該意外險投保期間為一年。
- 投保意外險額度為NT$500,000,一年之保費約為NT$225元。
- 外籍勞工入境時由雇主簽署『委託書』後由本公司統一處理。
所得稅繳納:
1.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按所得之20%扣繳。
2.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按居住者(即比照國人)扣繳率(6﹪)扣繳。
3.上年度未住滿183天者,本年度應重新起算:
如本年度仍未滿183天者,則應扣繳所得之20%。如本年度已住滿183天以上者始可適用“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
4.外傭離境時必須先至工作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完稅後始得離境。
5.辦理完稅手續應繳驗外籍勞工之:
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
勞動契約影本
6.依據稅法規定,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應完成上一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
7.外籍勞工入境後雇主應按薪資表按月扣繳外籍勞工之所得稅款並存入其個人帳戶內。
8.依勞委會相關規定:雇主未經外籍勞工同意而擅自扣取所得稅款,雇主將處新台幣6萬至30萬不等罰鍰,並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9.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雇主應配合本公司以協助外籍勞工完成報稅手續。
休假規定:
一般規定
1.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籍勞工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算。2.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3.依據本公司規定,外籍勞工入境一年內不得休假,另有協議者依協議行之。
4.外籍勞工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5.外籍勞工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
6.外籍勞工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晚上八點前返回雇主家。
7.外籍勞工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8.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籍勞工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9.一般而言,外傭休假日為星期日,惟僱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外籍勞工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1.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2.外籍勞工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
3.若外籍勞工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4.特別休假期間僱主仍應給付外傭薪資;外籍勞工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 僱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該七天之加班費分別於入境工作後之第二十四及三十六個月時,連同當月薪資一同發放。
返鄉休假規定
1.外籍勞工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2. 外籍勞工返鄉離境前應至警察機關辦理重出入境證明(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3.外籍勞工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4.外籍勞工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
外籍勞工工作期滿返鄉
5.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6 外籍炎工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預扣之稅款及存款結清,交由本公司,待外籍勞工於機場離境時交付。 7.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外籍勞工回國後追討無門。
外籍勞工工作期滿之回程機票款
8.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期滿時之回程機票款應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以任何之理由拒絕給付。9. 機場送機之車費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
10.外籍勞工不得要求指定航空公司及座艙等級。
11.行李超重費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
聘僱合約:
一般規定
1.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外籍勞工來台後不得轉換僱主,僱主若遇不適任之外籍勞工,應向勞委會報備,並將不適任之外籍勞工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2. 僱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遣返回國。
3.外籍勞工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僱主可要求終止與外籍勞工間之聘僱契約:
(1) 工作期滿。
(2)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3) 工作不勤奮。
(4) 詐欺或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雇主之小孩。
(10)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11)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4.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籍勞工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1).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2).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3).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4).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5).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5. 雇主因故遣返外籍勞工時,應要求外籍勞工具結簽立切結書。
如何與外傭愉快相處:
示範一次教她怎麼做
雇主說得再仔細,都比不上親自示範來得具體。雇主把要外籍勞工做的事,分解成一個、一個步驟來進行同時也仔細講解,讓外籍勞工清楚地知道該怎麼做,並可「依樣晝葫蘆」學著做。
雇主在示範過一次之後,讓外籍勞工試著自己一個人再做一次。
在這個時候,雇主在一旁指導,必要時不妨再示範一次,直到她完全學會了,就可放手讓她做。
另外,雇主在示範講解時,請外籍勞工做筆記,免得過幾而天忘了。
雇主也可以告訴她,如果有任何問題,可隨時問,免得她想問又不敢問。
避免大聲斥責
任何人都有自尊心,外籍勞工也不例外,當你在糾正外籍勞工的錯誤行為時,應和顏悅色,不厭其煩的再三示範給她看,避免大聲呵責,必造成不必要的誤會。給她一段適應期
雖然外籍勞工在其國內都有受過基本訓練,但是每個國家都有其風俗、民情,不能馬上符合雇主的生活習慣,更何況其使用的家庭用具,與我們大不相同,但只要耐心的教她一次,大多可以很快進入狀況,在來台之前她們都有接受簡單的華語訓練,只要和她們常溝通,日子久了,她們大多可以聽的懂。同樣的一個公司剛錄取一位新人,也要給一段試用期循續漸進的把工作交代給她,讓她按部就班的學習。
雇主全家的要求一定要一致
雇主全家大大小小都是外籍勞工的老板,每個人說的話她都要遵守,如果家庭中有兩個人的要求不一致或標準不相同時,她就不知應該如何,到底應該聽誰的才對,她可能就無所適從,所以雇主全家一定要協調出一套標準,讓外籍勞工不會左右為難。糾正之後馬上稱讚她
信心就是力量,是一個人能否成功的關鍵。信心的產生與消滅,也在一念之間。
人在受了鼓舞之後,會信心大增;如果這個鼓舞大到足以振奮人心,會讓人信心百倍,在她眼裡,「天下無難事」。相對的,人在受到挫折、打擊後,會信心大減,假使這個挫折大到足以擊垮人,是會讓人「萬念俱灰」、「心灰意冷」做什麼都提不起勁的。
一個具責任心,有榮譽惑的女傭,對於工作一定是隨時隨地戰戰兢兢,而對於雇主對她的觀感,更是在意得不得了。 外籍勞工犯錯,固然要即時糾正,但如果她在短時間內,甚至在同一天裡連續犯錯時,雇主最好能先忍耐一下,等第二天或過二、三天,再找個機會告訴她。讓她有較充裕的時間去檢討、反省、改正,也比較不會有壓力和挫折感。
隨時隨地的關心她
外籍勞工離開家人、朋友,離開她的家鄉,離開她原本所熟悉的一切,投身在一個她人生地不熟、全然陌生的環境裡,講著她聽不太懂的話,吃著截然不同風味的菜餚,過著全天候伺候一家大小的生活,難以會發生適應上的困難、或是想家、情緒低落等,每個人都需要朋友來互相扶持、互相打氣。
寂寞時有人陪伴,有心事時,有人可以傾吐,需要協助時,有人可以適時地為妳伸出援手,更何況是出門在外,舉目無親時呢? 請您隨時隨地關心她,做她的朋友,給她關懷給她愛,協助她克服困難,她才可以心無旁騖地為您工作,您才有可能獲得最好的服務。 「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只要主雇雙方用心經營彼此的關心一定可以合作愉快。
外傭入境應辦理事項:
居留證辦理
1.外籍勞工初抵台時,應至警察局辦理指紋按捺及在台工作居留證,一般而言,在外籍勞工抵達僱主家前,此手續本公司已辦理完成。2.居留證之效期為一年,故一年應辦理一次,辦理時僱主應準備:◎外籍勞工之護照◎原居留證。
指紋按捺
1.外籍勞工來台後需至警察機關辦理指紋建檔手續。2.二度來台者則無須重複辦理。
定期體檢
1.外籍勞工抵台之日須安排至勞委會指定醫院辦理“入境體檢”, 一般而言,在外籍勞工抵達僱主家前,此手續本公司已辦理完成。2. 往後應按勞委會規定之時間安排外籍勞工接受“定期體檢”,屆時煩請雇主配合辦理。
3. 外籍勞工至醫院接受體檢時,僱主應協助準備:外籍勞工照片一張。體檢費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
聘僱許可函之辦理
1. 取得醫療院所之合格體檢報告後應向當地衛生機關核備。2.外籍幫傭、看護工於入境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辦理“聘僱許可”,以確立聘僱流程之完成,該項作業於辦妥居留證後由本公司負責協助僱主辦理。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僱用外籍勞工應定期向勞委會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繳納金額
家庭幫傭 |
家庭看護工 |
養護機構監護工 |
5,000 / 月→167 / 日 |
2,000 / 月→67 / 日 |
2,000 / 月→67 / 日 |
繳納方式
雇主可自行至各地郵局、ATM櫃員機、銀行跨行匯款、轉帳代繳、便利商店繳費。※煩請您務必準時繳納就業安定基金,逾期將徵收滯納金,甚至撤銷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雇主如欲查詢繳納紀錄可至勞委會網站www.evta.gov.tw中『便民資料查詢』選項中查詢,逾期繳納者將課滯納金。
定期健康檢查:
查項目【實際體檢項目依勞委會指定外勞體檢醫院辦理。】
1.胸部X光檢查肺結核2.HIV抗體檢查
3.梅毒血清檢查
4.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入境後工作每滿半年之健康檢查免驗)
5.妊娠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免驗)
6.腸內寄生蟲(含疾阿米巴等原蟲)糞便檢查
7.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
健康檢查日期
項目 |
備考 |
1.入境體檢日: |
入境後三日內須辦理健康檢查。 |
2.半年體檢日: |
入國工作滿六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 |
3.一年半體檢日: |
入國工作滿十八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 |
4.二年半體檢日: |
入國工作滿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 |
其他
1.入境體檢不合格者,須於十四天內遣返離境。2.定期體檢不合格者,除腸內寄生蟲外,亦需遣返離境;定期體檢中檢驗出罹患腸內寄生蟲者(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得在30日內治療及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呈報衛生局核備。
專車接送【體檢需時3至5小時左右,且不包含醫院往返之交通時間】
1.外籍勞工之定期體檢日期由本公代為安排,一般而言於體檢日期前七日內本公司將以電話聯絡方式通知雇主。2.體檢當日外籍勞工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時間在僱主家等候本公司之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