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勞工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初 次 申 請 需 要 資 料1.被看護人診斷證明書(正本由醫院開立後寄長照,再由長照寄勞委會;影本由醫院寄雇主,雇主再交由仲介查核)或重度身心殘障手冊影本一份。※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軀幹障礙(3)智能障礙 (4)植物人(5)老人癡呆症 (6)自閉症
(7)染色體異常  (8)先天代謝異常(9)其他先天缺陷 (10)多重障【至少具有前九項之一】
(11)精神病

2.雇主申請傳遞單一式三聯,一份醫院收執另兩份由醫院連同診斷書寄長照中心,此份傳遞單所載雇主姓名即為申請外勞名額之申請人。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注 意 事 項 1.請用勞委會指定格式之表格,並準備3個月內2吋照片3∼4張及傳遞單一式三聯(或影本3份),需交由勞委會指定醫院之醫師開立,2天後由醫院寄送雇主及長照中心。(歡迎來電查詢)

2.開立診斷證明,需填寫正頁、背頁及附表,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60日內提出申辦(勞委會以收件日或郵戳為憑)

3.醫師若勾選附表中14項老人失智症者,由醫師加附CDR量表證明。

4.診斷書需有醫院大章、院長章、主治醫師章及醫院立案編號。

5.診斷書正面照護需求評估項目必須勾選“需24小時照顧”才能請外勞,若勾選其它項目請不要繳費用大印,否則留下紀錄後續不好再與醫生溝通。

6.舊制巴氏量表零分可請兩名,但新制95年1月1日起已取消,改為一名病人只有一個外勞配額,勞委會核准只看是否勾選需24小時照顧,巴氏量表分數僅供評量參考。

7.長照中心傳遞單之填寫同樣需蓋醫院大章及主治醫師章方為有效。

8.醫院寄送給長照中心是依傳遞單上所載之現居住地址為依據。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申請人需為被看護人之A.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B.或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方可當申請人。
2.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文件中需可清楚看出申請人與被看護人關係。

專案申請:

為配合目前國內監護人力供需失衡現象,家庭或社會福利暨精神病患收容養護機構為照顧植物人,重度殘障者 或其他癱瘓者,得專案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

期滿重招:

外籍監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但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幫傭

備註

薪資

15,840/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2,112/

平均一個月有 4 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加班

就業安定基金

2,000/

定期向勞委會繳交

健保費

911/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 NT$236/

意外險

保險費/約期一年

外傭意外身故時之風險分攤,依各家保險公司保費規定

每月平均花費金額

NT$ 20,863

當月逢5個星期日時,則加發一日加班費新台幣$528元或給外勞放假乙天

回程機票

菲律賓

印尼

泰國

越南

蒙古

備註

NT$6,500

NT$8,000

NT$7,000

NT$8500

NT$20,000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實際票價以開票當時之價格為準。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

1,000/ 年?

定期體檢

勞委會指定醫院

每次約 2,000/ 入境檢,滿6、18、30個月乙次共四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