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勞工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 1.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 3 人聘僱一人。
2.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聘僱一人。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應備文件:
申請文件: 1.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3.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4.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5.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6.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7.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8.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2.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3.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4.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5.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6.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7.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8.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期滿重招:
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認定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一次核發重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提出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裁量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
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外籍幫傭 |
備註 |
薪資 |
15,84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定期向勞委會繳交 |
健保費 |
約 770/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 |
勞保費 |
約 770/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19,380 |
|
回程機票 |
菲律賓 |
印尼 |
泰國 |
越南 |
蒙古 |
備註 |
約NT$6,500 |
約NT$6,000 |
約NT$6,500 |
約NT$6,500 |
約NT$18,000 |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左列費用為參考用,實際票價以開票當時之價格為準。 |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居留證 |
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 |
1,500/年【含移民機構代辦費500/次】 |
定期體檢 |
勞委會指定醫院 |
約1,600/六個月/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諮詢服務規費 |
揚安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
1,700/第二年每月 |
||
1,500/第三年每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