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勞工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途逕:

一、原有外勞配額之廠商,循環使用,申請重新招募。
二、目前沒有外勞名額之廠商有3種途逕。
(A)
1.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
2.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B) 國內承接-由已使用外勞之廠商因關廠、歇業,而釋放出 外勞名額,經由各地就業服務中心,完成轉出登記;目前廠內無外勞之廠商,申請承接登記時,需提供三照。

(C) 直接接續聘僱-因整廠買賣機器,賣出廠註銷工廠商證,原有外勞可直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轉移至買機器之廠家。

國內承接之申請辦法及準備資料

資料:
一、公司三照。
二、最近12個月勞保明細表(統計人數)。
三、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繳款收據、勞工退休金繳款收據(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証明書用。

辦法:
承接優先順位:
1.同製造業核准函(通常為遞補函)。
2.優先聘僱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之失業本國勞工,比例2:1。
3.目前無外勞名額之廠商。
4.已有外勞名額,但未達政府規定之比例上限者,本勞 ×30%為上限。

應備文件:

一、公司三照。
二、最近12個月勞保明細表(統計人數)。
三、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繳款收據、勞工退休金繳款收據(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証明書用)。

期滿重招:

外籍勞工工作期滿辦理重新招募

1. 接續聘僱之外勞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內,雇主得依規定辦理重新招募。
2. 辦理重新招募外勞時,於辦理國內求才期間,每聘僱本國勞工三人,得聘僱外勞一人。其重新招募外勞之人數、已聘僱外勞人數及得聘僱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勞委會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聘僱費用:

雇主支出部分

薪資

17,280元

勞基法規定每月最低薪資

加班費

依實際時數計

依勞基法規定,前二小時底薪1.33倍,第三小時起1.66倍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每月2,000元,每日67元(勞委會按時寄繳款單3個月一繳)

健保費

802元

依投保薪資17280計算,雇主負擔70%(健保局按時寄繳費單,月繳)

外勞自付部分

1.服務費、體檢費、居留證申請及展延費用、健保部分負擔等
2.外勞自付服務費依勞委會規定:第1年1800/月、第2年1700/月、第3年1500/月
3.來台三年之體檢(共四次)、居留證(一年一次)
※ 雇主每月可扣外勞膳宿費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