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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申請條件之限制:Conditions apply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人數: Number
1.一位被照顧人以聘僱一名為原則
2.需24小時照顧+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且0分或植物人得申請2名
申請資格: Eligibility
1.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平衡機能障礙 。智能障礙
。植物人 。失智症
。自閉症 。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精神病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2.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3.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申請所需文件:: Eligibility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被照顧人
2.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被照顧人
3.資格證明書:以下任選一種
a.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診斷開出60天有效)
條件1:需24小時照顧
條件2:巴氏量表評分須35分以下
b,殘障手冊影本: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輕度及中度不府合資格) 類別:平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老人癡呆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多重障疑(至少要具備以上9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