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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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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兩個廠,外勞申請下來可任意調派嗎?
製造業雇主調派外勞至其他廠區工作必須留意,如為
1.一般製造業,同一公司不同廠區可直接調派
2.重大投資、特定製程、特殊時程製造業:
2-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或部分設備搬遷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2.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份設備搬遷,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二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此外,各縣市將依照個案情節不同認定,仲介也有連帶受處分的可能,提醒業者應善盡告知責任,避免受到處分。只要一發現違法,將依違反變更工作場所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限期改善空間,一般初次均採最低罰;倘經主管機關限期仍未改善,將按雇主違反人數,採1比1的比率廢止雇主有效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外勞變更工作地點,經常連帶住宿地點也一起變更;為確認變更後的住宿環境,勞工局也會擇期安排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訪視。 至於一般製造業如同一雇主有甲、乙兩個以上工廠,得逕行調派,但調派人數合併工廠原有外勞人數,不得超過該廠本國勞工人數的30%。若雇主申請時是以不同廠房個別申請時,例如申請的地點為某集團的桃園廠,外勞就不能到該集團其他廠區工作。
雇主請非法外勞被抓到有何罰責?
雇主聘僱外勞從事工作時,必須注意《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因為該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也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若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更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此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將處以前述之罰鍰或罰金。
若雇主聘僱行蹤不明的外勞從事工作時,除了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外,另按該法第60條規定,行蹤不明之外勞經移民機關查獲後,仍需負擔其外勞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外勞需繳所得稅嗎?扣繳如何計算?
依據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外籍勞工同樣需要繳納所得稅,並以每一課稅年度,照實際在台居留天數扣繳不同稅率的稅款。 如果在該扣稅年度中,外勞在台全年居留天數超過183天,那就屬於「居住者」,可參照國人之申報方式,以外勞全年度的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來核計綜合所得稅。 如果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則屬「非居住者」,不得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的減除規定,要直接按照薪資總額來認定應繳納稅款,如果月所得額低於基本工資之一點五倍者,稅率以6%計算,若月所得額高於基本工資1.5倍者,全月所得之稅率以18%計算。並應由扣繳義務人雇主按月辦理就源扣繳及申報。 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台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台境內居住日數佔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外勞逃跑怎麼辦?是否可再遞補?
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及警察機關(專勤隊),並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雇主可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六個月屆滿後六個月內得申請遞補。
雇主是否可以派遣所聘雇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不可以。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及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以下至罰款。
雇主可以保管外勞的護照嗎?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第54條:雇主不可強行扣留外勞證件;但在僱主的立場,是為了怕外勞遺失證件後補發手續繁瑣或對雇主不誠實發生逃逸等情事,認為保管外勞護照是較為安心的做法,因此雇主可與外勞協調請外勞簽具保管同意書後僱主則可代為保管。
外勞返鄉機票費應由誰出?
外勞在台工作滿一年,第二年雇主應給予7天特別假,第三年7天共14天假。外勞可以用這年假返國探親;但是來回機票錢及相關旅費須外勞自行負擔。工作期滿回去的機票費由雙方協議之。
外勞遞補進來,所工作的期限是3年還是補前一名外勞所剩的期限?
遞補前任外國人剩餘工作期間,與前任外國人工作期限合計共3年。
國外引進與國內承接有何差異?
國外引進有履歷表可供挑選,有3年完整工作時間,較單純,但辦理時間較長,來台後需一段時間適應,較適合長期使用的雇主。 國內承接是具有國內經驗,較快上手,辦理時間較快,但工作時間無法完整3年,且容易比較與原雇主之間的差異,較適合急需外勞且短期使用的雇主。